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和2022年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日前,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全省分四类地区制订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与2021年相比,2022年全省四类地区城镇和农村最低低保标准增幅分别不低于3.5%和5%。
★ 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每月1125元/人;
★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每月1001元/人;
★ 惠州、江门、肇庆等三类地区为每月883元/人;
★ 汕头、韶关、河源等四类地区城镇为每月828元/人、农村为每月579元/人。
省民政厅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在收到《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结合当地低保标准政策,制订并公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地级以上市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照当地批准实施2022年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2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各地级以上市民政、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提高认识,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落实。
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表
备注:
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地区,农村补差水平应在该地区农村最低补差水平上适当提高。
佛山市民政局
关于提高佛山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及《佛山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568号)等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1080元/人月提高到1120元/人月。
二、全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674元/人月。
三、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按照原资金渠道筹措解决。各区按批准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 2021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的相关救助标准随之调整:
(一)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792元/人月;
(二)全市低保临界标准调整为1680元/人月。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佛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佛山市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佛民保〔2020〕2号)同时废止,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前,参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
佛山市民政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