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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居民重复参保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规定,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1、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
2、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
3、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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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
1、同一参保人同一时间段内以职工身份在多个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同一参保人同一时间段内以居民身份在多个地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同一参保人同一时间段内以职工身份在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又以居民身份在家庭户或村集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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