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洲镇现代服务业及制造业人才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推进人才强镇策略,增强人才引进力度,为坦洲镇开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中山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每年实施一次,申请人在本办法实施期间每年均可申请,自愿申报。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申请人的工作单位类型为在坦洲镇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且经营场所在坦洲镇的现代服务业及制造业,如新能源产业、新能源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物联网装备、智能机器人、船舶装备、现代办公器材、旅游休闲产业、现代农业、健康医药、互联网等产业体系,以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研发机构、新型孵化器、创客空间等,列入本办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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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申请人在坦洲镇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中的下列六项应税所得的已纳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五条 补助标准侧重于市场主体的评价,主要参照获补助人员上一年度在坦洲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已获得政府补贴奖励的税收部分除外。
获补助人员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超过0.3万元(含)人民币的,按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的,按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20%的比例给予补助;超过3万元(含)人民币的,按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2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一年度的补助金额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章 申请
第六条 每年6月至9月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补助申请,逾期不再受理。仅接受申请人所在企业或机构的补助申请,不接受个人或委托他人及代理机构申请。
第七条 申请补助应提交以下资料(需提供纸质件和电子件):
(一)坦洲镇现代服务业及制造业人才补助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见附件1);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正反面复印件;
(三)申请人在坦洲镇缴纳的上一年度纳税记录;
(四)在坦洲镇就业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五)申请人在中山市开立的银行储蓄卡正面复印件;
(六)坦洲镇现代服务业及制造业人才补助申报汇总表(由申请人所在企业或机构填写,见附件2);
(七)申请人所在企业或机构授权办理人员的证明或委托书,由企业或机构承担审核责任。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申请的材料由企业或机构统一交给镇组织人事办,由镇组织人事办负责受理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或申请人已与坦洲镇企业或机构解除劳动关系,或已不在坦洲镇提供个人劳务,或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补助范围的;
(二)申请人有不依法纳税的,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而未及时补正的。
第十条 受理时限截止后,申请资料由镇组织人事办统一审核。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将在中山市坦洲镇政府网(http://www.zs.gov.cn/tzz)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财政分局统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如实、准确、及时提供申请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或有其他骗取补助行为的,将记录失信行为,取消当次和今后的申请资格;已完成补助支付的由镇组织人事办予以追缴。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企业或机构须如实提供证明及其他申请资料。
申请人所在企业或机构以出具虚假证明及其他申请资料等方式帮助申请人骗取补助的,将记录失信行为,取消其所在企业或机构在坦洲镇范围内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人、企业或机构的申请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补助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等复印件、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涉及个人信息资料的保密性负责。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补助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国家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坦洲镇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