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是?
答:用于支付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和中度失能三级、二级的失能人员产生的与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相关的基础护理、专业护理等费用。
已由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护理费用,或者按照其他政策已享受补贴的护理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长期护理保险支付对象是?
答: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和中度失能三级、二级的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选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机构服务、专业护理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对象为所选择的定点服务机构;选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居家基础护理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对象为参保人员所选择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
(三)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起付时间是?
答: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和中度失能三级、二级失能人员,选择机构护理的,从评估结论下达当月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选择居家护理的,从评估结论下达当月起享受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从评估结论下达次月起享受专业护理服务。
(四)选择入住定点护理机构待遇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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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参保人员选择入住我市定点护理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待遇支付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660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1118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1577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2237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2796元/月/人。
(五)选择居家护理服务待遇标准是?
答:1.基础护理服务。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可由其指定的亲属、家人等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288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574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862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1150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1437元/月/人。
参保人员指定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通过规范化培训的(免费),其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为:中度失能二级360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718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1077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1437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1796元/月/人。评估结论下达次月起3个月内培训通过的,其基础待遇按照培训通过的待遇标准补发差额部分。
2.专业护理服务。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在享受基础护理服务基础上,可自愿选择由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专业护理服务。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不超过3次/月/人,中度失能三级不超过4次/月/人,重度失能一级不超过5次/月/人,重度失能二级不超过8次/月/人,重度失能三级不超过10次/月/人。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实行按次计费,每次服务时长不得少于1小时,计费标准为100元/次。
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服务,纳入居家上门服务项目范围,实行按次计费,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计费标准为:中心城区(东部新区除外)120元/次,近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150元/次。
(六)哪些情况下终(中)止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
答: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和中度失能三级、二级失能人员因康复、欠费等原因丧失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或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和中度失能三级、二级失能人员死亡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或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将办理终(中)止护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