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一)聘用类
1.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申报人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为企业等其他类型的,申报人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顶尖人才年收入在55万元以上,一类人才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上,二类人才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上,三类人才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
说明:
1.上述规定“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等要求,是指:
(1)属首次申请的,截至申请时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
(2)非首次申请的,从上一个自然年度至申请时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如因在我市变更工作单位而中断缴纳的,允许有3个月过渡期,且缴纳记录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不得少于9个月。
2.上述规定“年收入”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上一个自然年度)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创业类
1.顶尖、一类人才所创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300万元,本人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150万元;二类人才所创企业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200万元,本人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100万元;三类人才所创企业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130万元,本人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65万元;所创企业正常经营,全职员工不少于8人且每人每年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2.创业类人才申请待遇时需仍为实际控制人或前三位股东,主要工作精力为所创办企业服务。
说明:
上述规定“全职员工不少于8人且每人每年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是指:
1.属首次申请的,截至申请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全职员工不少于8人;
2.非首次申请的,从上一个自然年度至申请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全职员工不少于8人,如因员工离职而中断缴纳社会保险的,允许有3个月过渡期招录新员工。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和住房补贴终止发放情形
(一)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离开我市或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其工作单位不再属于《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的;其他需要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情形。
(二)高层次人才近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资格,并根据政策待遇兑现情况,取消、终止或责令其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录入我市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人才项目的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受纪检监察部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受刑事处罚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