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退役军人)政策
一、奖补对象及标准
吸纳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2019年9月18以后退役的) ,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处于就业状态)的在汉企业,可按2000元/人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
二、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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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A4规格, 1式3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
2、企业与退役军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拟留件)。其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吸纳劳务派遣人员(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订立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其他用工企业)就业奖补,应与实际用工企业就吸纳就业奖补的分配方式协商达成一致,并在申请时提交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件)。
三、文件依据
1、《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
2、《武汉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武退役军人文[2020]21号)
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工作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
4、《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工作的通知》(武退役军人文[2020]27号)
四、办理流程
1、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吸纳时间满1年后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武汉市退役军人基本信息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提供, 由各区人社部门直接比对身份信息。
2、区人社部门受理后, 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部门向区财政部门出具拨款函,并提交相关资料,由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到企业银行账户。
五、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