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退役军人局、教育 (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 人民银行各支行,税务局,各开发区,有关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根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用足用好优惠政策扎实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军人稳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做好高职扩招退役军人毕业生就业工作
1. 持续开展 “百日冲刺促就业活动”。结合疫情防控总体要 求, 以高职扩招退役军人毕业生为重点, 持续开展“24365校园招聘服务” 活 动,积极开展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行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各类招聘活动不断线。(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2. 持续开展 “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 等活动。面向各高校精准推送企业招用工信息,满足退役军人毕业生多层次、全方位、精准化服务需求。落实离校未就业退役军人毕业生实名服务,为他们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退役军人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各有关高校)
3. 持续开 展 “青岛市退役军人服务省市重大项目系列活动”。深入对接省市重大项目,进一步挖潜创新拓展岗位资源,以高职扩招退役军人毕业生为重点组织专场招聘、企业体验、直播带岗等线上线下活动。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各有关高校)
4. 各有关高校应根据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毕业生就业信息台账,并将相关情况于8月31日前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学生较多的高职院校可建立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站”,对 高 校毕业生普惠性和退役军人专属政策进行广泛宣传。 (责任单位:各有关高校)
二、做好常态化退役军人就业服务
5. 建立完善军地两用人才服务机制。市、区(市)两级依托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等,挂牌成立军地
两用人才市场,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提供就业指导、岗位推介、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 持续开展 “荣军岗” 系列招聘活动。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在 “八一”建军节前夕,举办青岛市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创新活动形式,举办灵活多样的网络专场招聘活动。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 做好事业单位定向招录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全市事业单位非专 业岗位招聘中拿出一定比例,按照规定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 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在制定中小学 教师招聘计划时,可面向退役军人单列招聘计划,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对退役军人相应放宽年龄限制。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延长2年有效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 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充分挖掘当地城乡基层、产业园和服务行业带动就业潜力,增加公安辅警、基层疫情防控和社会服务等岗位招募退役军人比例。鼓励退役军人在学校军训任务中担任军训教官。(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10. 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困难援助工作。开展就业监测工作,用好 “微型就业工作室”模式,对就业困难 退 役 军 人,加大岗位推介力度,开展 “一对一”精准帮扶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援助范围, 按规定落 实就业扶持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 落实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政策。严格落实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 (试行)》要求,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救助兜底帮扶。(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12. 落实城乡公益性岗位政策。根据 《青岛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按规定组织上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
13. 发挥各区管委会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需管委会审批、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享受管委会政策扶持的 企 业,在招录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责任单位:各开发区)
14. 鼓励驻区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建立退役军人就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岗位归集,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岗位资源,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责任单位:各开发区)
15. 提供公共服务支持。支持区内各公共服务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支撑服务。鼓励各区为退役军人入驻创业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责任单位:各开发区)
四、引导退役军人积极投身乡村振兴
16. 支持退役军人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培育退役军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或青年农场主、农村产业带头人。引导退役军人集中连片发展特色产业。鼓励有技能的退役军人探索发展数字农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7. 建立优秀退役军人后备人才库。积极推荐优秀退役军人按程序参与村 (社区) “两委”换届选举,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 (社区)党组织书记。加大“兵支书”培养力 度,举办培 训班、提升班等, 锻炼提升“兵支书 ”任职能力。(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
18. 加大服务保障支持。支持符合条件退役军人参加农业农村类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围绕乡村振兴需求,建设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培训基地、实训基地和孵化基地。在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中常设乡村振兴、现代农业等赛道。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扶持创新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
19. 开展创业培训。依托符合条件的承训机构,采用项目制方式,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创业意识和能力。各级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队伍,以“一对一”、创业沙龙、讲座等形式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入驻项目提供专业化指导。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20. 发挥资金支撑。用好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将有创业资金需求、但尚未获得贷款的退役军人纳入 “齐心鲁力·助企 惠 商”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行动,加大信用培植和创业辅导,提高获贷能力。(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1. 建立军创企业联络服务机制。加大对军创企业的联系帮扶,开展常态化联络、精准化服务,通过 “送政策、送服务、帮军企、解难题”,面对面问需问计问策,切实摸清企业所需所盼,解决企业发展实际困难。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六、鼓励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
22. 落实税收优惠。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建立退役军人数据信息比对机制,加强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比对分析,并定期推送最新税收政策,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
23. 落实吸纳就业奖励。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 就业,并与退 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24. 扶持企业吸纳就业。鼓励国有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军创企业,签订定向招录退役军人就业合作协议,支持国有企业拿出一定岗位定向招聘随军家属。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结合退役军人需求和区域产业特点,积极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按规定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25. 落实培训补贴。发挥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作用,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就业见习,增强就业岗位锻炼,提升就业竞争力。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6. 发挥宣传引领作用。大力宣传吸纳录用退役军人较多的企业,择优推荐入选 “退役军人就业合作企业光荣榜”。对军创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工作突出的企业及个人,加大宣传力度,择优推荐参加 “退役军人创业之星就业之星”选树活动。(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