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杭州廉租房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方法
申请家庭的房产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含已转让、赠与的房产等)的面积按照产权证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核定。
(2)家庭成员承租公房(含已转让、转租的房产等)的面积按照租赁证中载明的使用面积根据固定系数(砖混结构成套公房换算系数为1.43,砖混结构非成套公房换算系数为1.2,砖木结构公房换算系数为1.1)换算成建筑面积后核定。申请家庭对按上述系数折算面积有疑义的,可委托测绘机构测量建筑面积,并承担测绘费用。
(3)家庭成员的私有房产(含已转让、赠与的房产等)属于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份额面积核定;属于共同共有的,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
(4)夫妻离异的,双方享受的房改房(含已转让、赠与、转租的房产等)面积均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享受的公房面积由持有租赁证的一方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其他房产(含已转让、赠与的房产等)属于共同共有的,双方均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属于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份额面积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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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庭成员在农村有批地建房份额的,其批地建房的份额面积参照房改政策核定。
(6)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按拆迁单位提供的临时过渡房面积核计;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2009年2月10日以后按照《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9〕50号)进行货币补偿的,按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的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以及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拥有的各类住房应一并纳入房产审核范围。申请家庭原有房产转让已满5年的,已转让的房产不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但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除外。5年期限的计算口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更名日期为起点,以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时间为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