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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租房补贴人口认定条件汇总(天津市申请租房补贴条件)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8-12 12: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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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租房补贴一类、二类、三类申请家庭人口认定条件一览

  住房租赁补贴(一类)人口认定条件:

  1.申请家庭具有市内六区城镇家庭户籍且人口在2人(含)以上。

  2.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与申请家庭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人口。

  3.精神或智力残疾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在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时,应当符合准入条件,同时应当有明确的监护人。监护人同意与其共同配租后,方可申请。申请人与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分摊监护人家庭的住房面积符合条件的,上交监护人家庭的住房或存储监护人征收(拆迁)补偿费、住房等价款后,共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4.其他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记载的人口确定;

  (2)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以下统称伤残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部分优抚对象),上述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为准;

  (3)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一年以上且符合“孤老、重大疾病、四级(含)以上残疾”认定条件的家庭,按《天津市城乡居民低收入救助证》上记载的家庭人口为准;

  (4)重残或双残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家庭户口簿记载的人口为准。家庭成员应与残疾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

  (5)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按市劳模本人与配偶、未婚子女认定,与其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无他处住房的父母也可共同申请;

  (6)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按见义勇为人员与配偶、未婚子女认定,与其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无他处住房的父母也可共同申请。

  住房租赁补贴(二类)家庭人口认定条件:

  1.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与申请家庭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2.其他与申请人及配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等关系且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人员,也可与申请人共同申请,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3.除申请家庭成员外,其他与申请人同户籍3年以上的人员可分摊住房面积,但不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4.其他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申请人的配偶、未婚子女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应与申请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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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入托、上学暂时居住在申请家庭的本市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户口虽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在他处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分摊住房面积人数。

  (3)现役义务兵、在外地全日制学校上学人员计入申请家庭补贴人数。已毕业未返津人员、服刑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补贴人数。

  (4)离异人员及未婚子女落户时间不受3年限制。离婚未满1年的,可作为补贴人口与同户籍父母共同申请;离婚满1年的,可单独申请。离婚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

  (5)申请家庭因结婚新增人员、新出生人员、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人员、退出现役人员、在外地上学毕业人员、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不受时间限制。可作为家庭成员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单独申请。

  (6)监护人代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申请租房补贴的,街镇工作人员应与监护人书面确认是否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由监护人代理申请,申请租房补贴并选择市场租房的,不审核监护人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租房补贴并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共同配租,审核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经审核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应当在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上注明监护人。

  5.可单独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额的人员:

  (1)因就业在本市落户2年以上,且仍在本市工作的单位城镇集体户籍人员。

  (2)在本市落有城镇户籍,且父母户籍在外省市,或父母双亡,或父母离异后随父母一方生活,但共同生活一方死亡,父母另一方由于再婚等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不能与其共同申请的18岁以上未婚人员。

  (3)18岁以上未婚 “三无”人员(指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此类人员申请时须提供各区安帮办出具的证明材料。

  (4)年龄在30岁以上的未婚人员。

  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确定后,其收入、财产计入家庭总收入、总财产,其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家庭住房面积认定。

  住房租赁补贴(三类)家庭人口认定条件:

  1.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与申请家庭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2.其他与申请人及配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等关系且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人员,也可与申请人共同申请,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3.除申请家庭成员外,其他与申请人同户籍3年以上的人员可分摊住房面积,但不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4.其他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申请人的配偶、未婚子女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应与申请人共同申请。

  (2)因入托、上学暂时居住在申请家庭的本市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户口虽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在他处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分摊住房面积人数。

  (3)现役义务兵、在外地全日制学校上学人员计入申请家庭补贴人数。已毕业未返津人员、服刑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补贴人数。

  (4)离异人员及未婚子女落户时间不受3年限制。离婚未满1年的,可作为补贴人口与同户籍父母共同申请;离婚满1年的,可单独申请。离婚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

  (5)申请家庭因结婚新增人员、新出生人员、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人员、退出现役人员、在外地上学毕业人员、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不受时间限制。可作为家庭成员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单独申请。

  (6)监护人代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申请租房补贴的,街镇工作人员应与监护人书面确认是否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由监护人代理申请,申请租房补贴并选择市场租房的,不审核监护人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租房补贴并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共同配租,审核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经审核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应当在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上注明监护人。

  5.可单独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额的人员:

  (1)因就业在本市落户2年以上,且仍在本市工作的单位城镇集体户籍人员。

  (2)在本市落有城镇户籍,且父母户籍在外省市,或父母双亡,或父母离异后随父母一方生活,但共同生活一方死亡,父母另一方由于再婚等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不能与其共同申请的18岁以上未婚人员。

  (3)18岁以上未婚 “三无”人员(指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此类人员申请时须提供各区安帮办出具的证明材料。

  (4)年龄在30岁以上的未婚人员。

  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确定后,其收入、财产计入家庭总收入、总财产,其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家庭住房面积认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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