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办理规定一览
办理规定:
1、补贴比例调整和补贴终止实行联动管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登记情况发生变化的,金保二期系统根据相关信息变化自动调整补贴比例或终止补贴。
2、区人社局应及时查看结果、核对信息,并将变化情况通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及时告知享受补贴人员。
申办流程:
(一)申请
1.就业困难人员从自谋职业登记或灵活就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下同)提出补贴申请。
2.再次申请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即可提出申请。
3.2020年补贴期满未实现稳定就业补贴期限可延长一年的人员,年内可随时提出申请。
(二)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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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自谋职业登记或灵活就业登记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通过金保二期系统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区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在金保二期系统中进行确认,复核结果反馈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由其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自审核确认后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补贴。
3.区人社局通过金保二期系统按月将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补贴比例、补贴起止时间等信息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
(三)补贴资金拨付
区人社局按月汇总本区享受补贴人员和资金情况,于每月28日前在金保二期系统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核对表》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需求表》,报送失业保险市级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市级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并汇总全市情况后,报天津市人社局核准。天津市人社局于次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