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生育津贴,无法使用,只有参保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工才能申请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标准:
一、产假
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12个月,可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
顺产:98天;
难产:增加15天;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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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42天。
二、津贴发放
1、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生育津贴最基本的计算公式为:单位上年度所有员工月平均工资×12÷365×98。
举例:某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享受98天产假:该女职工可享受的生育津贴为:
5000×12÷365×98≈16109.58(元)
2、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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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谁来发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四、怎么领
1、在定点医院挂账结算医疗费用的参保女职工,系统自动完成生育津贴的申报登记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符合政策规定计发的生育津贴直接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
2、参保女职工在非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生育或流产的。或因特殊情况未实现生育津贴挂账登记结算的。
由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津贴经审核后一次性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