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所需材料
一、入户基本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一)父母双方的户口簿;
(二)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双方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及明确小孩抚养权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其中抚养权已变更但未相应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还需提供抚养权变更的公证书);
(四)子女的户口簿;
(五)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未办证的除外);
(七)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八)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需提供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