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和《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江府{2019}32号)相关规定,结合新会区实际情况,经新会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会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公告如下: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址属新会区城镇社区,并在本区工作或居住;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895元以下;
3.家庭财产净值人均10.2万元以下;
4.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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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含经济适用住房)。
其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址属新会区城镇社区,且入户3年以上,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00元以下,家庭财产净值人均5.8万元以下且符合上述第4、5点条件的家庭,符合申请廉租住房资格,优先安排。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895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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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财产净值人均10.2万元以下;
3.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与本区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购买1个月以上(含1个月)社会保险。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新会区户籍;
2.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未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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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月均可支配收入4256元以下;
5.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6.与本区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购买1个月以上(含1个月)社会保险。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2.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256元以下;
3.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与本区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青年医生、青年教师;
2.教师、医生的年龄在35周岁一下;
3.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256元以下;
4.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与本区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允许就业单位采取团租的方式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新会区民政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