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以下简称“新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的两轮自行车.
肇庆电动车新规定(部分节选)
登记规定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都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 在本市生活、工作、学习的年满16周岁的居民可以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每人名下允许登记1辆。邮政、快递、外卖、商品配送、公共设施抢修以及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企业法人因业务需要,可以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登记数量应与业务需要相适应。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电动自行车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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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使用固封装置固定在电动自行车车身后部,对无法固定的,应当使用辅助装置予以固定,
第九条 申请注册登记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凭证材料;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明;
(四)电动自行车CCC认证证书。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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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四)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合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五)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六)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七)企业法人的身份证明是营业执照。
第十条 本市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可以受购车人委托代办所售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
经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邮政代办交管业务服务站(代办网点),可以受所有人委托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统一标准,将登记信息和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打印相关证、表。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电动自行车的类型、厂牌型号、车身颤色、技术参数及主要特征进行确认,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子登记的理由。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损毁或者遗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凭证,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的;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供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三)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所有人与申请人身份证明不符的;
(四)车辆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申请登记车辆信息不符
(五)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非法改装、拼装、组装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