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居住证中止办法
1、流动人口逾期未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2、流动人口常住户口已注销或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注销其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收回居住证。
3、流动人口申请注销居住证的,注销并收回居住证。
4、流动人口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注销并收回原居住证。
5、流动人口骗领居住证的,注销并收缴居住证。
6、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原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注销。
办理对象
1、注销居住登记
主动申报注销的:本人,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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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发现的:工作巡查走访中,发现并核实流动人口搬离现居住地址的;在系统核查中发现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常住户口被注销的;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居住登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注销居住证:居住登记已注销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常住户口已注销的;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申请注销居住证的;骗领居住证的;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
3、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登记有效且居住证逾期未签注的。
所需材料
主动申报注销的,需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因搬离申报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包括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报),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搬离的,提供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搬离注销证明材料;
3、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搬离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出租屋主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租房合同材料。
4、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并经核实流动人口已搬离的;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居住登记、骗领居住证的,应及时登记有关情况并予以注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不需注销对象提供材料。
5、常住户口已注销或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应注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不需注销对象提供材料。
受理机构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流动人口可以到受理机构窗口申报注销,也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进行申报注销。
注销流程
1、对本人申请注销居住登记的;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的,查验所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对本人只申请注销居住证,经核实,仍在居住,注销居住证信息,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2、对工作中发现搬离现居住地址的;虚假居住登记的,经核实确认后,注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标注为注销状态。
3、对“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报注销居住登记或注销居住证的,按其申请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居住登记信息或居住证信息相应标注为注销状态。
4、居住登记已注销的,注销居住证,居住证信息标注为注销状态。
5、对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系统自动将原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标注为注销状态。
6、对常住户口已注销或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注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相应标注为注销状态。
7、对骗领居住证的,注销居住证,居住证信息标注为注销状态。如果核实居住登记有效,不注销居住登记。
8、对换领、补领居住证的,系统自动将原居住证信息标注为注销状态。
9、居住证逾期未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系统自动将居住证信息标注为中止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