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条件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标准及期限
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请材料
⒈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⒉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⒊《就业失业登记证》(第3、5、6、7页)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⒋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缴费明细账(单);
⒌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⒍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7.用人单位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四、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五、办事地点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地址:茂名市文明北路68号
六、联系电话
2976921
七、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