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资格与条件
流动人口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缴纳社保满半年的,或者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一般指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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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在本市连续居住或连续就业或连续就学半年以上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或者近一年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社保缴费清单等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等材料,居住在直系亲属房屋的,不能通过系统核实直系亲属关系的,申办人还需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
4、申请人的大1寸彩照相片一张及相片回执单
三、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在到达我市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2、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可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居住证办理申请。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缴纳社保满半年和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标红部分为新增内容)
3、派出所受理后当日完成核对审批并申报;市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制证;县级公安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发放工作。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中心镇7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缴纳证件工本费20元。
备注: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居住证遗失、损坏,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
居住证明,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所在单位、社区或者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房产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
就业证明,指用人单位证明、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等;
连续就读,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连续就读人员申领居住证时,可凭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