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
1、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2、 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cm-110) kg
3、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女性:17≤BMI<24。(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4、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5、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6、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1)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2)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3)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4)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5)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7、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8、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双足并拢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强下蹲不稳者,可调整下蹲姿势(双足分开不超过肩宽),调整姿势后能完全下蹲或轻度下蹲不全者,陆勤人员合格(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下肢关节病变等病理性原因除外)。
9、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10、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11、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12、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女性文唇,不合格。
内科:
1、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1)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2)舒张压≥60 mmHg,<90 mmHg。
2、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1)心率60~100次/分;
(2)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3、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4、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咽喉科:
眩晕病,不合格。
眼科
1、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3、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妇科:
1、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2、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3、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4、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5、妊娠,不合格。
其他: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毒(HIVI+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