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1.城乡居保与新农保、城居保的关系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2009年和2011年先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2014年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出台了《清远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2.什么人能参加城乡居保?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保。
3.参加城乡居保需要缴费吗?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清远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了缴费标准为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
4.参加城乡居保政府给补贴吗?
答:一是参保缴费补贴,对选择低档次(120-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480-360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二是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三是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条件的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5.城乡居保待遇由哪些构成?
答:城乡居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2019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7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
6.对城乡居保长期缴费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有何规定?
答: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7.参保人员达到什么条件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男、女)均年满60周岁,并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可申请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8.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怎么处理?
答:参保人死亡的,除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外,并可按规定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800元。
9.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城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10.参保人员领取两种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待遇。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待遇的,按规定保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保关系。同时,将扣除全部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已领取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发的城乡居保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11.什么情况下应终止参加城乡居保人员的城乡居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答:城乡居保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