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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韶关需要什么材料?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14 10:58:15
The Beginning

  (一)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被投靠人应为非搭户人员且在我市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婚姻存续状态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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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交出生登记入户资料复印件或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

  (5)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6)由乡村迁入乡村的,需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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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由城镇迁入乡村的,提交被投靠人为唯一监护人的证明材料、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或选择迁往被投靠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城镇居民户口公户。

  (二)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入城镇的, 被投靠人应为非搭户人员且在我市城镇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4)投靠人在迁入、迁出(原籍)两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产的查档证明;

  (5)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成年子女因离婚、丧偶等特殊情形从乡村投靠乡村父母的, 被投靠人应在我市乡村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4)投靠人在我市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产的查档证明;

  (5)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6)离婚、丧偶等特殊情形的证明材料;

  (7)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THE END

TAG:复印件  住所  原件  乡村  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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