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乡居民医保报销额度
一、普通门诊
报销额度:年度支付限额400元。
报销比例: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
起付标准: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医疗等级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200元。
注:符合生育政策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执行普通门诊有关规定。
二、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
报销额度:高血压月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元;糖尿病月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两病” 并发的月度支付限额为50元。
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三、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
报销额度: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4000元~15万元不等。办理了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慢性肾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和肝移植术后抗排斥的门诊重症病种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最高可赔付30万元。
报销比例: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苯丙酮尿症支付比例为70%。
四、住院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医院级别 | 起付线标准 | 支付比例 | |
第一次住院 | 第二次及以上住院 | ||
三级医疗机构 | 800元 | 400元 | 60% |
二级医疗机构 | 400元 | 200元 | 70% |
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 | 200元 | 200元 | 90% |
备注 | 使用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在异地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使用特殊药品的,按照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先行自付比例自付后,再按乙类药品的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
(来源:武汉医保)
注:
1、在定点医疗机构(科室)间转院,视同一次住院,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并分别执行转出和转入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
2、符合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3、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五、大病保险
报销额度: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报销比例: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
累计金额 | 赔付比例 |
1.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 | 60% |
3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65% |
10万元以上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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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