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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申报补贴的企业(含中、区直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
(二)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开发出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相比较,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自本细则下发后,首个基准月为2019年12月,从第二年度开始,以上年度的12月作为基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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