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指南
(一)补贴对象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从事灵活就业,在社会保险部门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并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2.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并在《就业援助卡》上登记,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以个人身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定给予补贴2000元/年·人(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为166元/月·人)。各县(市、区)可根据就业资金总量自行确定补贴标准,总体原则不超过最低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于女性就业困难人员,2003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退休年龄按55岁计算;2002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退休年龄按50岁计算。
(四)补贴方式及管理
1.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2.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当年的社会保险费并在当年年度内及时申报,逾期缴费或逾期申报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不予受理。原则上优先发放距离退休不足5年城镇登记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3.终止、暂停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1)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
(2)注册开办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3)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或死亡的;
(4)未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工作站报告就业情况,进行就业登记的。
(五)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本人申请;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核实原件);
4.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进行实名登记;
5.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备查);
6.本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