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专项附属扣除的申报条件: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范围及标准:
1.扣除范围:3岁——博士(学龄前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
2.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二)扣除方式:
1.选择父母一方扣除。
2.父母双方各扣50%。
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扣除起止时间:
1.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范围及标准:
1.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年度扣除3600元。
2.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年度扣除3600元。
3.学历继续教育:在学历继续教育期间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
注意:职业资格证书参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二)扣除方式:
1.由纳税人自己扣除。
2.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选择按子女教育扣除,为1000元/月,选择按继续教育扣除,为400元/月。
(三)扣除起止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范围及标准:
1.扣除范围: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扣除标准:每年12000元(1000元/月)
(二)扣除方式:
1.单独或者共同购买: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2.婚前各自购买:婚后可以选择一方的住房,由贷款人按照每月1000元扣除;或者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对各自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
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三)扣除起止时间: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四、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范围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注意:"住房租金"与“住房贷款利息”这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二)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碑定的其它城市:每月可扣除1500元;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每月可扣除1100元;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人口的城市,每月可扣除800元。
(三)扣除方式
1.纳税人未婚的: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已婚且;
①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由承租人扣除;
②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按规定分别扣除。
(四)扣除起止时间
1.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2.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五、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范围及标准
1.扣除范围:年满60周岁(含)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扣除标准:
①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
②非独生子女:可以和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二)扣除方式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采用均摊、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等方式。
注意:
(1)约定分摊与指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约定分摊与指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3)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扣除起止时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六、大病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范围及标准
1.扣除范围: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2.扣除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二)扣除方式
1.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三)扣除起止时间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注意:大病医疗支出在次年3-6月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享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