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跨统筹区转移接续流程:
一、范围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制度,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后,需要办理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人员。
其中:
1、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后延缴费至15年)的人员:
可以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含按规定后延缴费仍不足15年)的人员:
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待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二、办理流程
1、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应先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并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
2、提出衔接申请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向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并提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名称。
3、审核通过
经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向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待收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出具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划转基金后,再办理后续业务。
4、审核不通过
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申请人放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延缴费,同意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直接向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5、终止本地养老保险关系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养老保险关系。
6、转入地告知办结情况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合并记录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