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时间:3月1日至5月30日
申请条件:
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现居住地居住证,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申请参加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县(市)、市区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申请子女入读市区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宅房屋;
(二)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三)在市区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符合市区范围内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根据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拟就读学校申请,一名子女只申请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即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二、提供材料
(1)申请子女就读小学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 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2. 居住证原件;3. 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4. 预防接种证原件。
(2)申请子女就读初中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 居民身份证原件;2. 居住证原件;3. 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4.子女学籍卡。
三、受理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材料,经确认原件属实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入学一栏,建立积分入学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部门在系统内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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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评分
各审核评分职能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录入的资料分别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申请受理窗口,审核通过的做出评分并反馈系统。
五、确认分值
申请人于 6月10日前,到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六、公布学位及达标分值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测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以提供给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合理划定当年各区(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于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七、公示准入名单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镇(街道)、学校对达到当年度本区(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的申请人按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7月10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7月25日前公布统筹调剂名单并公示。
八、发放准入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于7月20日前、及7月25日后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九、办理入学手续
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流动人口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按时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