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离开常住户口所在的苏州市区、苏州下辖县级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
二、申请条件
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现居住地居住证,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申请参加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县(市)、市区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申请人提出积分管理申请时,应当提出积分落户、子女入医、市区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申请。
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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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申请子女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其子女为未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且未在本市以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0-7周岁儿童(以下简称学龄前子女)。
申请子女入读市区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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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宅房屋;
(二)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三)在市区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申请时间
申请积分落户的,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积分入医的,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20日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积分入学的,应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提出书面申请。
以上时间段内,周末、节假日以及非工作时间除外。
四、申请地点
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详见网站联络方式)。
五、必备基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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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2、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婚姻状况材料;
3、申请积分落户的,必须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具体是指: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租赁登记备案表。以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办理落户手续时提供)。
4、申请市区积分入学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子女就读小学:1.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2.居住证原件;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4.预防接种证原件。
申请子女就读初中:1.居民身份证原件;2.居住证原件;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4.子女学籍卡。
六、选择性加分材料
1、学历证书或者学历验证证明。
2、技能人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证书验证材料;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资格证书,并提供职称评审表或者考试合格登记表或者职称批复文件。
3、军队颁发的退出现役证件。
4、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备案证件或者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件。
5、专利证书。
6、个人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或者相关表彰文件以及受本市、县级市(区)表彰的见义勇为文件、证件。
7、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献血证;采样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直系亲属捐献遗体(或者器官、角膜)证书;从事特殊艰苦行业证件。
8、营业执照副本、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入库证明,办理经营实体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不含“三证合一”纳税人)。
9、儿童预防接种证及《苏州市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情况评价表》、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母婴保健卡(册)、居民健康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