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就业登记的下列灵活就业人员:
(一)本省户籍;
(二)非本省户籍,在本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0年;
(三)在本省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参保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规定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档案由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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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将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参保登记等业务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并将关联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就近参保。
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通过网站、自助服务设备、移动客户端等方式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并通过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即时审核及定期验证。
【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及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省公布的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缴费比例按照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执行,同时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2021年结算年度(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800元,月应缴金额为347元(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缴费基数档次,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2021-2022
缴费基数维持十二档,依次暂调整为38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及20586元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缴费,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违规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在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