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提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效率,根据国家、省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和《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豫政 〔2014〕9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货币化补贴保障并举,并逐步过渡到以货币化补贴为主的保障模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货币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6倍(含)、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家庭。
(二)补贴标准
市物价、市财政、市房管部门根据住宅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目前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人﹒月。
1.补贴系数
(1)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补贴系数为1;
(2)持有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和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至2.5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9;
(3)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5至4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5;
(4)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4至6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3。
2.补贴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市级(含)以上劳模模范等先进人物家庭按25平方米/人,单人户家庭按30平方米/人。
3.补贴额度计算公式
货币化补贴额度=补贴面积×补贴标准×申请人口×补贴系数
单个家庭每月领取货币化补贴低于200元的,其货币化补贴额度统一按每个家庭每月200元发放。
(三)补贴程序
1.新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家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与选择货币化补贴的申请对象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等内容,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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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家庭。
(1)民政部门收入认定时间未超过12个月且在审验周期内的家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其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2)民政部门收入认定时间超过12个月的家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其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3.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及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2.5倍(含)家庭。
(1)对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其提出的书面申请,按标准重新核定货币化补贴额度,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2)对选择实物配租且符合配租条件的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及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2.5倍(含)家庭,各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其提出的书面申请,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享受货币化补贴。
4.已取得《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按照本通知规定程序进行申请认定,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货币化补贴。
(四)发放方式
1.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应将本辖区符合货币化补贴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住房保障卡”,委托银行支付。
2.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每月编制本辖区货币化补贴报表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编制市区货币化补贴报表,报市财政部门拨付。
二、简化认定程序
(一)优化申请类别
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三类申请类别优化调整为本市户籍和外地户籍两类住房困难家庭。
1.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常住户口;
(2)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2.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3)缴纳社会保险;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个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共同申请人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基础上(配偶除外),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规范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按照家庭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复审,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
1.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街道、辖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将填写完整的《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将填写完整的《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工单位注册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2.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受理初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公示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社区(用工单位)张贴公示(公示期为7日),接受群众监督。社区(用工单位)负责核实举报情况,在公示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区(管委会)民政部门。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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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审。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入印证和婚姻信息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乡镇、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印证有异议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并作出书面说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答复申请人。
4.核准。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辖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
三、实行动态审核
(一)变更申报
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家庭在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申报,提供相关材料,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认定程序办理。
(二)资格年审
货币化补贴家庭在《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有效期满前3个月,填写《 区(管委会)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登记表》,提交相关材料,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乡镇、街道办事处按本通知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三)不定期抽查
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户籍等进行复核与抽查。对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应及时处理。
(四)调整退出
1.经审核符合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家庭,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家庭变化情况调整补贴额度,续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自核准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额度计发补贴;经审核不再符合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家庭,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自核准当月起停发补贴,退出货币化保障资格。
2.经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家庭变化情况调整租金额度,续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自核准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额度收缴租金;经审核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取消保障资格,按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有关要求
(一)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参加实物配租。
(二)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要将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并进行备注,进一步完善信息,加强档案管理。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住房保障信用制度建设,积极与市信用管理部门对接,注重信用信息共享和运用,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
(四)市人社、工商、地税、公安、公积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区(管委会)民政、住房保障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人员要认真做好申请审核工作。同时要加强群众监督,对举报的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上街区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此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凡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