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登记信息申报、转报的责任主体:
1、租赁房屋的出租人
根据《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出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①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以下简称申报登记信息);
②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③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④发现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⑤对租赁住房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⑥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2、出租房的承租人
《规定》第八条:承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①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经办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信息;
②属于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③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④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⑤发现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⑥安全使用租赁住房,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指导,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⑦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3、该租赁房屋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
《规定》第十一条:有租赁住房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履行治安责任,协助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人、承租人和相关主体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与该租赁房屋相关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5、与该租赁房屋相关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
《规定》第十六条: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登记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