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的申请审核
一、供养范围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记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保人员的供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中:2003年12
月底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
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也可列为供养亲属。
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办理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离退休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定期遗属抚恤金。
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遗属抚
四、待遇标准
1.定期遗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 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及以上的,计发基数乘12。
上述计发基数,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2019年1月1日 起为3100元。
2.企业离休人员定期遗属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定期遗属抚恤金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五、报送材料
1.供养亲属本人居民身份证、与死者关系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或就读证明、离退休前列为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此项业务试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署承诺书后,可不再提供无固定收入证明、年满16周岁直系亲属就读全日制高中证明或未实行奖学金或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证明等材料)。
2.处于劳动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还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3.《苏州 市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供属救济费审批表》、《苏州市区 企业供属基本信息采集表》。
六、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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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故参保人员死亡时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以下统称单位)持上述材料报社保经办机构。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其中原在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死亡后的供养亲属,须先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中心复审。
3.社保经办机构从批准之次月起列支,定期抚恤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已故参保人员供养2人或2人以上的,按发放标准的人均数计算每位供养亲属的发放金额),一次性抚恤金通过单位发放。凡已故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有储存额或余额的,其遗属抚恤金先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
七、注意事项
1.领取定期遗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即丧失供养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定期抚恤金: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就业或参军的;
(3) 配偶再婚的;
(4)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 死亡的;
(6) 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单位应于发生当月申报期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停付手续,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抚恤金;
对未满18周供养亲属,其抚恤金发放至本人年满18周岁当月,从次月起自动停发。供养亲属丧失供养条件后,因未及时申报造成多领抚恤金的,应予以追回。
已故参保人员原供养2人或2人以上的,其中1人因上述原因停发后,剩余人员的抚恤金标准将重新计算。
2.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4-6月期间对享受定期遗属抚恤金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未满18周岁的遗属以及未通过系统认证(即未与本市公安部门户籍人口信息比对成功)的其余供养亲属,须由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名单,于每年6月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其仍具备供养条件的材料,包括经居住地社保经办(工作)机构确认盖章的协助认证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
未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从7月份起暂停支付其定期救济费。
3.社保经办机构在与公安部门户籍注销数据、民政部门殡葬火化数据进行比对时,发现领取定期遗属抚恤金人员已死亡的,将作待遇暂停处理,并通过管理单位与家属联系核实其生存情况,督促其办理个人参保关系注销手续。
4.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经批准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从定期抚恤金列支之月起实行社会化管理。
5.对仅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在领取居民基础养老金期间符合享受定期遗属抚恤金条件的,应先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再申请享受定期遗属待遇。
6.同一个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一次性遗属抚恤金与民事赔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