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哪些途径获取员工招聘信息?
答: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向全市企业提供有“云上招聘”服务,开展“抗击疫情·2020网上招聘会”和“众志成城、抗击疫情张家港人力资源服务对接会”(具体事项可咨询市场热线58798681)。
此外,您可以登录张家港人才网(www.zjgrc.com)了解最新动态讯息。或可登录苏州市抗击疫情人力资源调剂平台(http://218.4.46.86:7003/yqtjpt),通过该平台人力资源调剂、单位岗位发布、个人求职登记三大功能模块,免费发布信息,精准对接人力资源供需双方需求,实现岗位余缺调剂。
2问: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答:不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3问:企业开复工,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答: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生产过程中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洗手等设施,做好工作场所、宿舍、食堂等区域清洁与消毒,尽量避免或减少员工聚餐和集体活动。
4问: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门出台有哪些政策?
答:(1)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政策依据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
二、政策享受对象
1. 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已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2. 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3.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减免条件及标准
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四、实施期限
2020年2月至6月。
五、工作流程
1. 核定参保企业划型;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分户核定的各险种减免后的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
3. 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六、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2)稳岗返还政策
一、政策依据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张人社发〔2019〕41号);《关于建立张家港市稳岗返还联合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张人社发〔2019〕42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张政办〔2020〕8号)注:2020年先行兑付稳岗返还操作遵照《关于加快兑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保就〔2020〕2号)执行
二、政策享受对象
无需企业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通过大数据比对,确定拟发放企业名单。
三、 返还条件及标准
对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且2019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并通过发改、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审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的,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企业稳岗返还。其中,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到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其他企业裁员率标准暂按我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1.84%执行。裁员率计算办法等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四、实施期限
3月底前完成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兑现拨付工作。
五、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科 55390731
(3)受疫情影响企业放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一、政策依据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做好2020年度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苏人保监〔2020〕4号)
二、申请对象
在本地行政区域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本年度内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实施期限
本次受疫情影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经批准后允许综合调剂使用本年度内的休息日,有效期自审批通过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四、办理时限和注意事项
企业提交材料规范齐全的,办理时限从原法定审批时限20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内办结。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时可按告知承诺要求办理,企业在申请审批前要充分知晓审批机关告知内容,确保本单位符合申请条件,并对承诺内容及送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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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55390699。
(4)开展“防疫“项目制培训
一、政策依据
《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服务发展三项机制的通知》张政发〔2020〕13号
二、申请对象
1.经认定的全市“三必须一重要”企业(保障公共事业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企业;
3.省、市级诚信、骨干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4.我市认定的重点企业。
三、实施期限
培训期限为企业受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为即日起至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影响消除之日止),经各镇(区)确认,可根据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培训期限。
四、补贴标准
经培训合格的企业参保职工每人300元。
五、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56323001
或询各区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杨舍镇58920152,塘桥镇58920152,金港镇58359167,锦丰镇58950556,凤凰镇58453896,乐余镇58661137,南丰镇58620388,大新镇58760317,农业示范园区58640941。
5问:企业是否可以逾期办理社保业务,是否影响个人权益?
答: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可以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6问: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相关业务怎么办?
答:
途径一:首选网上掌上“不见面”办理。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聚集性现场办理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染,建议参保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网上办理业务。
(1)单位业务。参保单位可使用CA证书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单位社保补缴(近三个月)、人员增减员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申报(上调)、相关社保信息查询(结算单、基数表等)等业务。
(2)个人业务
①社保信息查询。通过“电子社保卡”APP“人社查询”模块,可线上查询参保个人信息、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养老保险账户信息以及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信息。
②社保业务办理。通过“电子社保卡”APP“办事大厅”模块,可线上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缴费、档次选择、中断,下载个人参保证明,办理社保关系转出等相关业务。
途径二:实行电话预约服务。疫情防控期间,社保经办业务实行电话预约服务。参保单位或个人如有社保业务问题,建议先进行电话咨询,如确需到现场办理,请提前拨打社保柜台预约服务电话,了解排队情况,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即办即走,尽量减少逗留时间。
7问: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答: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8问: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9问: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能。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0问: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答: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11问:对因依法被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答: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12问: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该如何发放?
答: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13问: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14问: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15问:企业职工是否可以延期办理退休申报?
答:可以。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16问: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省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先行调解,充分运用电话调解、在线视频、互联网平台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
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自2月26日起,我市各级调解仲裁机构有序恢复现场办理调解仲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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