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予复工开业的理发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文件的要求。
2、准予复工开业的理发店,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好疫情防控工作。
3、含有理发、美容美发等许可项目的公共场所,疫情期间只提供理发服务,不得提供美容、染(烫)发、剃须等其他服务。
4、理发店应加强内部人员管控,若员工为重点地区返苏人员或14天内有外出旅行史、确诊病例及疑似病例接触史或有咳嗽、发热症状的,不得到岗上班。其他外地来苏从业人员要按要求完成自我隔离。所有从业人员应确认身体状况良好,每天进行体温测量并记录,发现有发热(体温≥37.3℃)、咳嗽等症状,不得上岗。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全程配戴口罩、穿工作服。
5、实行顾客预约理发,并查验身份证,做好登记(包括顾客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有无外出经历等);预约时理发店要安排错时理发,避免引起人员聚集。顾客与顾客之间座位间距不小于2米。
6、到店顾客必须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的,不予提供理发服务;对预约进店的顾客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登记,询问健康状况,发现有发热(体温≥37.3℃)、干咳等症状的顾客不予提供理发服务,并及时报告所在社区、就近医疗机构或疫情防控部门。
7、顾客应自戴口罩前去理发,在理发店内应全程佩戴口罩;建议顾客到店前先行在家洗头。
8、理发店应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每日做到早、中、晚三次消毒。营业之前,必须开窗通风,打扫、清洁地面、桌椅、门窗、墙角及工作台。每天开门窗通风2-3次,每次30分钟。每天营业之后,必须对地面、工作台、门窗把手等进行打扫、清洁、消毒,及时处理废弃物。用品用具可进行分类清洁、消毒。台面等可用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半小时后用清水抹干;理发用具等也可按照公共场所的消毒要求进行消毒。
9、理发公共用具(理发刀具、头梳、围巾等)消毒制度和措施要落实到位,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理发用品用具所配备的数量能满足清洗消毒周转的要求。理发场所应提供洗手液,配备手消毒试剂。
10、理发区域要设置排气通风设施,且运转正常。
11、付款尽量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非接触式的方式进行支付。
苏州市卫生监督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防控监督领导小组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