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惠企十五条第8条:
缓缴社会保险费。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由园区劳动社保等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劳保局)
园区惠企十五条政策全文:
一、加大金融和财政支持力度
1.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引导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落实《苏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政策实施细则》(苏府办〔2020〕28号)文件的要求,加大对园区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企业贷款余额不下降、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采用无还本续贷方式为企业续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推动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降低融资费率;稳定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协调和帮助因疫情产生困难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领军人才企业金融支持,提供“人才贷”“才智贷”等服务,增加领军人才企业经营信用贷款。对积极响应金融机构优先开展政府项目合作。(责任单位:金融管理局、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2. 拓宽风险补偿资金池使用范围。设立3亿元风险补偿资金池,将园区鼓励发展行业中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范围,帮助企业增加授信,获得更多银行支持,贷款期限1年。(责任单位:金融管理局、科信局、经发委、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3. 设立苏州工业园区转贷基金。设立5亿元园区转贷基金,加快搭建企业与银行机构间的信贷合作周转平台,帮助缓解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周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缩短审批时间,降低转贷费率,有效降低流动性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实现银企共赢。(责任单位: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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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扶持防疫创新产品应用。鼓励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采购区内非关联企业的防疫创新产品,按产品首次实现区内销售当年,区内销售总额30%给予采购方一次性奖励,每个单位年度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鼓励园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试用区内企业防疫创新产品,对企业免费将产品赠予相关单位使用的,按产品市场评估价值50%给予产品研制企业一次性试用奖励,每个单位年度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经发委、科信局、财政局)
5. 发挥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作用。在财政专项资金政策扶持范围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服务行业、疫情期间提供应急物资生产和保障的企业、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以及企业为防控疫情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等,优先予以政策支持;及时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加快财政专项资金拨付进度,缩短园区企业扶持资金到位时间。(责任部门: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二、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
6. 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中小企业承租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用房,且生产经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自2月份起,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于承租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经营用房的,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的园区国有股东及国有控股股东要与其他股东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相关政策;鼓励园区民营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参照国有企业做法为在孵企业减免租金。(责任单位:财政局、国资办、科信局)
7. 全力落实税费优惠。纾困受疫情影响的亏损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或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支持保障防疫物资供给。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经销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与相关销售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鼓励社会公益慈善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规定渠道的公益捐赠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均允许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向疫情防控一线单位或人员无偿提供服务的,不视同销售,不征收流转税及附加。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规定渠道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免征流转税及附加;支持医防人员全力投入防治。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治工作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单位发给个人的防疫实物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园区税务局)
8.缓缴社会保险费。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由园区劳动社保等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劳保局)
三、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9.放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本年度内均可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允许综合调剂使用本年度内的休息日。鼓励生产有淡旺季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科学合理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时间。(责任单位:劳保局、行政审批局)
10.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将中小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企业申请,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直接拨付至企业单位账户,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支出。(责任单位:劳保局)
11.大力开展线上培训。开展“防疫”项目制培训,对“三必需一重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企业、省市级诚信骨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重点企业开展疫情防护、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等线上培训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发布职业培训机构线上培训目录,鼓励企业、培训机构利用线上资源开展在岗、转业转岗和失业人员等培训,对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劳保局、培训中心)
12. 加大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园区线上人才市场圆才网为园区企业免费发布线上招聘信息,免费提供使用远程面试、线上评测等工具,免费定制企业招聘的网站页面和微信页面,免费提供对接人才库。开展线上高校春季招聘活动,为企业疫后快速引进人才做好储备。实施人才引进落户申报、毕业生就业协议备案等人才业务100%网上办理,并开通线下自助递交纸质材料服务。对生物医药等重点新兴产业企业开通优租房优先入住和虚拟优租房补贴快速发放的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组织部、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租房中心、人力资源公司)
四、优化企业服务营商环境
13. 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综合金融服务。上线SIP线上金融服务集市,以“数字化”、“集市化”和“智能化”为特色,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平台创新服务产品及模式,为企业提供更多更便捷的线上金融服务选项,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机构服务在线高效精准对接。完善线下金融服务机制,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建设高水平金融服务顾问团队,设立园区金融服务顾问工作组,前移金融服务窗口,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提高普惠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14. 努力优化纳税服务。受困企业可延报缓缴税费。按照上级税务部门统一要求,依法准予企业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期限内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行政相对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期限依法予以延长;拓展“非接触式”服务渠道。精准宣传,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扣缴客户端、自助办税终端、邮寄等“非接触式”方式办理发票申领等税费业务。确需实体办税的,、容错服务,引导错峰办税,减少服务厅人流聚集。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特服号、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快速准确解答。(责任单位:园区税务局)
15. 强化信用服务保障。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汇总情况,并将其作为正面信用信息纳入园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经发委)
园区各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发布本意见的实施细则。本意见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中央、省、市有其他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园区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