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根据各类人员对住房保障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近期公租房的主要保障对象,有计划地实施公租房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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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澄江街道户籍;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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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满3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引进人才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符合市人社局制定的“引进人才”标准,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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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本市创新创业的领军型人才;
2.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引进的柔性高层次人才:
3 市人社局批准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双高”人才,以及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申请人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满3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实际居住满2年;
(二)申请人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已与本市用人单位(本地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1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