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监管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提升诚信无锡建设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以及无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等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归集、上报并依法依规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是指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发现并处理的行政相对人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实行分类分级科学监管,坚持公平公正适度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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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失信行为程度的认定采取失信记分、累积记分的办法。
第七条
因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被累积记分未超过30分的,认定为一般失信;累积记分30分(不含30分)以上未超过60分的,认定为较重失信;累积记分60分(不含60分)以上的,认定为严重失信。
第八条
失信记分具体方法:
因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而被实施有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每起记10分;拒绝履行处罚决定而被强制执行的每起加记10分。
因从事违法建设被责令限期整改并被实施有效行政处罚的每起记30分;逾期未整改或者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每起加记30分;被实施有效行政强制执行的,每起再加记40分。
第九条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由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认定,认定结果依托无锡城管网上办案系统与城市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同步,按失信记分规则自动生成。
第十条
一般失信记录有效期为1年,较重失信记录有效期为2年,严重失信记录有效期为5年。记录有效期自最后一次失信记分生成日起算,有效期满失信记录自动清零。
第十一条
失信行为记录经无锡市城市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后,系统自动采取短信提醒方式对失信主体予以告诫。失信记分累积已符合较重失信认定的,在无锡城管网上予以公示;对符合严重失信认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发出书面告知书,并推送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相关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在出行(乘坐高铁、飞机)、扶贫救助、子女就业、贷款、评先评优、政策扶持、政府资金支持、新增项目和用地审批、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与相应的惩戒。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不得滥用。对于属于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不得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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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立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及修复仲裁制度,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分别成立城市管理失信行为认定及修复仲裁委员会,对失信行为认定异议申请及信用修复申请进行裁定。
第十四条
失信主体对失信认定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定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回复申请人。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认定部门应及时报请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更正;对已进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更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列入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记录的失信主体,在失信记录有效期内,可以按照一定条件、相应程序申请实施信用修复。但有以下情形的,有效期内不可实施信用修复:
1、一般失信最新记分未满三个月的;
2、较重失信最新记分未满六个月的;
3、严重失信的;
4、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被给予失信记分的;
5、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十六条
信用修复的程序:
根据无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失信主体实施信用修复的通知》(锡信用办[2019]7号)规定,信用修复按照“统一入口、实名申请、流程管理、修复可溯”的操作规范,由失信主体通过信用无锡网自主申请,经信用无锡网规范性审查后,转交至失信认定部门的市级主管部门处理。市级主管部门对照本办法相关要求,经核定可以修复的,流转至原失信认定部门处理,处理结果报市级主管部门后,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在城市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原失信记录予以变更,并报请信用无锡网对相关公示信息予以撤除。
第十七条
信用修复的方式:
失信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失信个人)参加由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的城管志愿者活动(义务劳动、公益宣传等)每满2小时,可修复失信分5分。
失信主体参加由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学习,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可修复失信分10分。
失信主体因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被县(市)级以上表彰的,一般失信记录原记分可以清零,较重失信记录原记分可修复失信分50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