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可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依靠父母、配偶、子女等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供养,且按规定不符合单独立户条件的;
(二)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含多重残疾)的;
(三)年满18周岁(含)以上的;
(四)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2倍以内的;
(五)家庭财产状况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
(六)重度残疾人本人固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的。
二、保障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2%与重残生活补贴之和的全额发放保障金;
(二)对有一定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2%与重残生活补贴之和的差额发放保障金。
(三)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内相关特定对象增发一定数额保障金的政策,但其个人可享受其他政策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内重度残疾人的相关福利及优惠措施。
(四)对既符合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又符合无固定收入重残生活补贴和“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可以任选其中之一予以申请,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且书面声明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核对;
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核与公示。按照“逢进必核”的原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及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行业评估、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市(县)、区民政部门经材料审查和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保障金发放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保障金与重残生活补贴于每月10日前一并发放,并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重度残疾人或其监护人账户。非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账户存折。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