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可查看所需材料)
2.常州人才引进入户
(1)、本人申请(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简历、现单位、现户口所在地、随迁人员情况等);
(2)、单位申请(单位名称、注册号、住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情况,最近连续三年经营业绩和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迁入人员简介、单位意见等);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配偶随迁的附结婚证和县以上人社及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随迁未成年子女附关系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和物业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
(6)、与用人单位所签劳动合同(审原件留复印件);
(7)、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户籍证明;
(8)、填写《常州市引进人才户籍准入登记表》(一式三份);
(9)、填写《入户申请表》。
3.常州随军家属入户
前置条件:符合随军条件并已被部队批准随军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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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申请书、身份证、军(士)官证;
2、结婚证;
3、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任职命令;
4、《常州市公安局军队干部(士官)家属随军审批表》
5、入伍登记表;
6、家属无业证明(或待业证、下岗证、失业证)、身份证、户口簿;
7、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
8、住房证明。
4.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屋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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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列表: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房地产权证》(自建合法房屋的还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
3、购房发票(自建合法房屋除外);
4、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随迁配偶应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随迁子女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的调查核实证明。购买二手转让房屋的,购买者需入住满2年(以《房地产权证》签发日期计算),并且在原设立的家庭户户口全部迁出后,方准予办理户口迁入,设立新的家庭户。
补充: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和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农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的,可以提交建设工程许可、宅基地使用等相关证明材料。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能反映出房屋用途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使用证。
5.毕业生分配户口迁入
申报材料列表:
1、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明》[市或各县(市、区)人事局盖“毕业分配”章];
2、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
3、市或各县(市、区)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
4、接收单位的录(聘)用证明;
5、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