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通医保参保的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
1.具有市本级辖区户籍且不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居民;
2.在市本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就读的在校学生(含在托幼儿,下同,不受户籍限制)。
注:具有市本级辖区户籍但在非市本级辖区范围学校就读的学生,应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居民医疗保险。因故无法参加学校所在地居民医疗保险的,可至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市本级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超过未成年人年龄上限的,按成年居民的标准参保缴费。
二.南通医保参保的流程
属于参保范围的居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其中,老年居民、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或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代扣代缴;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向参保居民出具由财政部监制的票据。
三.南通医保参保的材料
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时,应当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低保、特困家庭和重残人员需提供相应证件,其中,低保家庭提供《南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家庭提供《南通市特困职工证》、重残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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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南通医保参保的其它事项
1.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未按规定及时参保或参保以后中断缴费的居民,首次参保或续保后,过渡期(6个月)满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新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其中跨年度的,应补缴上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
3.户籍未迁出市本级范围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毕业后3个月内及时在市本级参保(续保)缴费的,可享受正常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4.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当年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时,应缴纳从职工医保中止缴费月的次月至年底的居民医疗保险费。
5.参保居民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社会保障卡等就医证卡。
6.居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由于特殊情况,发生转保、退保、转学、退学及其他终止参保等情形的,所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7.参保居民患病时,应当持本人的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障卡,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
8.参保居民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刷卡就医时,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在限额600元以内报支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