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15〕1028号),我省自2015年起实施了季节性尖峰电价政策,对优化电力配置、缓解电力供需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针对今年电力供应“硬缺口”态势,为进一步做好迎峰度夏电力保供工作,推动尖峰时段用电负荷自主调节,促进用能绿色低碳发展,确保民生和公共服务用电需求,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省政府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现将2021年尖峰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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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尖峰电价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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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千伏安及以上大工业用户。
二、执行时间和电价标准
7月1日至14日,仍按现行尖峰电价政策执行,即日最高气温超过35℃(不含)时,上午10:00—11:00,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元。
7月15日至8月31日,日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时,上午10:00—11:00,在现行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下午14:00—15:00,由平段电价调整为峰段电价,并每千瓦时加价0.10元。其他时段相应调整为:峰段:8:00—10:00,11:00—12:00,19:00—22:00;平段:12:00—14:00,15:00—19:00,22:00—24:00;谷段:00:00—8:00。
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后天气预报发布的南京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三、有关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要加强政策宣传,各级供电公司要逐一上门向用户进行政策解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尖峰电价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