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长期(6个月以上)居住生活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指根据病情需要,由扬州市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生填写并签章确认的需要转外就医的人员。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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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规程(试行)》(苏医管〔2009〕13号);
3、《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苏省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医药费报销经办规程的通知》(苏医管〔2013〕11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内异地就医工作的通知》(扬社中〔2013〕37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扬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相关政策的通知》(扬人社[2015]176号)。
三、办理材料
1、退休异地安置人员、长期居住外地人员和常驻外地工作学习人员需提供异地居住证明,包括: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异地房产证、异地户口本或单位派驻异地工作学习证明等。
2、异地转诊人员:需提供参保地或长居地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
注:除以上居住证明和转外申请表外,参保人员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省医保卡以及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代办时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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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流程
(一)备案流程
1、经办窗口备案:参保人员携带异地就医备案材料,在经办窗口填写《扬州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经办人员审核参保人提供的备案材料,并根据参保人填写的信息进行备案登记。
2、不见面备案:可通过网站http://www.jsyz.si.gov.cn/备案,将备案材料、人员信息、联系方式等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完成备案。
(二)已更换并激活省社会保障卡且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就医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可持省卡直接刷卡结算医疗费用;在转往异地未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出院或终结治疗后,持办理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报销费用直接支付到领取待遇的指定银行卡中。
五、办理地点
市社保中心: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1号楼。
邗江区:新城西路178号;
江都区:江都区浦江路85号。
六、联系电话
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审核科:80978657;
邗江区:80981901;
江都区:80805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