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泰人社发〔2021〕262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泰州市建立的补充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是指当前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参保范围;或劳动关系不明确的、非稳定就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校实习生;以及各类群众自治性组织等聘(雇)用人员;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有条件的也可为职工参保,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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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保方式
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工单位,被保险人为用工单位的雇员,保险人为商业保险机构。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人为本职业所属的行业协会。泰州市承办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的商业保险机构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补充工伤保险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由投保人视情况自行选择缴费标准,自主选择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年一次性缴纳保费。保费设定三个档次:每人每年360元、540元和720元。
三、待遇享受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一次性身故补助金、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和住院补贴。由商业保险机构收到完整材料,根据保费标准以及被保险人的事故伤害程度确认核定相应的待遇后,一次性给付至投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全额用于投保人所申请理赔对应的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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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营模式
补充工伤保险采取政府指导、投保人自愿参保、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管的商保合作运行模式。
(一)商业保险机构应按照“保本微利、自负盈亏”原则强化管理,优化经办流程,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为补充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创造良好条件。努力扩大补充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政策宣传、数据分析、项目核算,定期(按季、年)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项目的承保、理赔和盈亏等运营情况。因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发生争议时,商业保险机构自行处置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二)承办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的商业保险机构可委托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对被确认为补充工伤情景的被保险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泰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的标准、程序、要求、监督管理等,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市和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考核辖区内补充工伤保险项目推进工作。
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统一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