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审复审阶段
符合奖励条件的持证退休职工凭本人及子女有效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站提出申请,并填写《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符合奖励条件的持证退休职工已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领。
人口计生部门和人社部门共同负责审核申请人员资格,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持证退休职工户口性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相关证件的有效性,重点审核是否存在因子女数的增加(含生育后收养、收养后生育、现家庭或重组家庭再生育、违法生育等)而导致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失效现象。人社部门负责审核持证退休职工的身份、退休时间、退休时是否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养老金发放渠道。经村(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劳保协管员初审后交乡镇计生站、劳服所复审。复审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乡镇计生站将《申请表》及登记情况汇总表(含电子版)报市人口计生委;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计生站出具《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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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公示阶段
市人口计生委、人社局对乡镇报送的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市人口计生委、人社局核定后,对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持证退休职工,由所在乡镇计生站填写《拟享受一次性奖励人员名单公示榜》,在所在乡镇和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有异议的,由乡镇负责重新核查,并将结果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将拟享受一次性奖励人员名单在市级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奖励金发放阶段
市人口计生委将经公示确认的发放人员花名册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奖励金拨付到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将奖励金逐一发放到持证退休职工的个人养老金存折。符合奖励条件的持证退休职工已死亡的,奖励金发放给其法定继承人。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一年发放一次,原则上在每年的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退休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