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其他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状况声明等;
(3)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个人须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信息,单位须提交企业登记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的证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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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抵押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提交不动产所在地公安部门的证明信息;
6、抵押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1)担保范围变更的,提交担保范围变更的协议;
(2)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变更抵押顺位的协议;
(3)抵押标的物减少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标的物范围发生变化的协议;
(4)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主债务转移的,提交转让债务的协议以及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5)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变更的,提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变更的协议;
(6)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提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协议;
(7)最高债权额变更的,提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最高债权额变更的协议;
(8)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提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协议;
(9)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
(10)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转为建筑物抵押的协议;
7、抵押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和经备案的公司章程;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8、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明;
9、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收费、颁证
第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请求,是开启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第一个环节。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第二,受理。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受理的过程实际上相当于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登记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受理的要求,以确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第三,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审核,最终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在审核环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虽然登记机构不能完全确保登记材料的真实准确,但是登记机构必须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在职责范围内尽量查证登记材料的真伪。
第四,登簿。登簿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标志是登记程序完成。
第五,颁证。颁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如果不符合登记条件,登记机构不予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