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名称 | 征收依据文件 | 征收范围 | 征收标准 | |
社会保险费 | 基本养老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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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泰人社发[2020]40号) |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其职工,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单位16% ,个人8% 。2020年2月至12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泰人社发[2020]40号) |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单位9.5%(基本医疗保险8.5%,大病救助0.5%,生育保险0.5%),个人2.3%(基本医疗保险2.0%,大病救助0.3%)。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自2020年7月-12月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降低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8%(含生育保险)。 | |
失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泰人社发[2020]40号) |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单位0.5% ,个人0.5%。2020年2月至12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 |
工伤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泰人社发[2020]40号) | 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单位0.6%-2.4%(市本级降50%征收,泰兴市降20%征收)。2020年2月至12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