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个人
二、审批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三、主管部门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养老保险科
五、申请条件
已经停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跨省流动就业、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需要将鹿城区本级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
六、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 纸质或电子 |
| 必要 | |
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 必要 |
七、申请接收
办公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车站大道泰安大厦554号c幢2楼);
温州市鹿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车站大道泰安大厦554号c幢2楼);
八、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补正通知书》,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窗口审核人员当场审核通过后,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交参保人员送至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收到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寄达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将联系函信息录入系统,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参保关系,生成并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金核定表》,将《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给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将《转移基金核定表》交计财科办理转移基金划转手续。
4.办结。申请人可在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到转移信息。
九、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承诺期限:20工作日
十、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8812981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7-56588314或12345投诉热线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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