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时间
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4月14日
二、申请条件
配售人才住房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合同,且已以我区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
住房要求:
(1)申请人及配偶自2019年12月24日起,在温州范围内未拥有过住房(含预售商品房)或累计拥有过的住房(含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
(2)申请人在2019年12月24日(含)前离异的,原配偶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计入申请人住房核查范围;2019年12月24日后离异的,原配偶名下拥有的住房计入申请人住房核查范围。
(3)申请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1、全职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的ABCDEF1类人才(按照《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2022版)》执行)。
2、全职在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贡献积分值达到100分以上(按《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贡献积分指标》<温委人〔2019〕13号>执行;
3、全职在我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按《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第一版)》<温委人办〔2020〕5号>和《温州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急需紧缺人才目录(2020)》<温委人办〔2020〕10号>执行)范围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且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以所在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为准)。
一个家庭有多人符合申购条件的,仅限申购一套。
三、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初审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登录“温州市人才云服务”平台(网址:https://reward.wenzhou.gov.cn/wzrc/ )--“申报事项”--“人才住房(配售)”进行填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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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后,点击“调取人才码信息”,获取人才资格信息(人才码请申请人先行登录“温州市人才云服务”平台做“人才认定”),按提示填报单位及申请人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并经单位审核盖章和负责人签字):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
(2)学历证书;
(3)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聘用合同和相应证明材料;
(4)以在温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证明材料,且目前为在保状态;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近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6)根据人才类别提供以下相应资料:①ABCDEF1类人才称号入选文件或荣誉证书;②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值计算表及证明材料;③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证明材料即《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7)申请人在用人单位公示现场照片、公示材料(附件)及公示结果。
(二)并联审核。
人才资格由区组织宣传部会同区人力资源局、科技局、文化和教育体育局、民政和卫生健康局、税务局、社保分局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核,住房资格由区交通和建设局进行审核。根据房源情况和通过资格审核人才数情况,制定认购方案,并在官网上发布摇号选房公告,公布摇号选房方式。
(三)摇号选房。
委托公证处,组织取得认购资格的人才根据摇号选房公告到指定地点,按人才层次从高到低摇号选房。同层次人才先摇取顺序号,再按顺序号分组入场,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房并确定具体房号,同组先选先得。具体流程另行公告。摇号选房后,进行公示、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和承诺书以及办理相关证件等。
四、房源情况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配售房源位于滨海园区C-10地块(江海名邸),人才住房配售商品住房总套数40套。
五、应知事项
(一)所称的我区用人单位:①在区机关事业单位;②区属国有企业;③注册地和主要纳税地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企业除外(以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业务作为判断依据,具体由市监部门进行审核认定)。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主要税收地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省部属在温企业以企业在温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所在地受理)。
(二)所称的学历根据学信网查询结果确定,海外学历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认证材料。“全日制”为非在职学历教育,要求全脱产就读,以实际情况为准,毕业生证书载明的类别为参考。所称的技师指取得浙江省内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温州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等级认定企业及第三方社会培训评价机构核发的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所称的职称根据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分类标准确定,省外职称需按规定经过确认或转许。
(三)所称的全职工作是指人才每年在温工作9个月以上(海外人才可放宽至6个月以上),且已以我区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且目前为在保状态(外籍人才须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且以我区用人单位为工作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以人事关系为准(海外人才除外)。社会保险或者纳税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四)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实行产权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发生购房人离温、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实施机构有权按规定回购人才住房。
(五)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是指:
(1)申请人及配偶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不是以主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享受的除外)、限价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等。
(2)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人才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等。
(3)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六)人才住房政策按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人才住房配租、人才住房配售、人才租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在每项申请审批流程完毕之前不能同时申报。
(七)申请人已认购人才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住房配租。租房补贴在保对象认购人才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人才租房补贴;人才住房承租对象认购人才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配租型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八)申请人享受的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不列入人才住房政府优惠政策核查范围。申请人认购人才住房后,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再向本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可按规定提取。
(九)申请人选房后逾期不签订人才住房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或不按合同规定缴纳房款的,视同自愿放弃当期申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十)具体楼盘项目详情、不利因素、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跟开发企业约定的事项,请在申报前提前咨询开发企业详细了解。
(十一)对弄虚作假骗取配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住房,单位和个人列入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申请黑名单。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联系电话:区组宣部 86529015,区交通和建设局86996613。
附件1: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值计算表.rar
附件3: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第1版)和温州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急需紧缺人才目录(2020).rar
附件5(XX 单位)符合温州市市本级第三批人才住房配售初审条件人员名单公示(模板).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