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
一、参保对象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乐清户籍城乡居民和持有乐清居住证的非乐清户籍人员,均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其中乐清户籍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保。
二、筹资标准及缴费期限
(一)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已参保人员,2022年度不需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通过税务部门缴费渠道缴纳即可。2021年12月20日前已完成缴费的,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按时缴纳的,可以在当年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并自缴费月起的第3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202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145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480元/人,市财政补助为970元/人。
特困人员、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属地乡镇(街道)予以补助;孤儿、非低保低边的困境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民政局予以补助;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残联予以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局予以补助。
(三)本市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属地乡镇(街道)当月给予办理资助参保。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再退还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三、参保和缴费方式
(一)参保方式。2022年度需新增、中断的参保人员,于2021年11月20日前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相关手续。
(二)缴费方式。
1.与银行签订委托扣缴协议,在签约卡内存足额费款。
2.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APP、银行营业网点进行自助缴费。
四、待遇标准
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乐清市外温州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二)在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三)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城乡居民医保是惠及广大群众的民生工程,筹资工作更是事关全局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环节。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责任,要按照统一部署,及时进行动员工作,认真组织业务培训,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将参保任务与要求层层分解,落实到村(社区),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准确把握时间节点及具体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年度参保任务。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开展参保工作,确保参保率达到99%以上。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限落实职责分工,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确保工作环节畅通高效,工作推进中遇到重要事项要及时报告反馈,共同研究解决,确保参保征缴工作顺利完成。由市教育局负责学生儿童参保缴费宣传、缴费信息发送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费预算编制和调整,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资金管理到位;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待遇支付等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乡镇(街道)按计划有序推进工作,全面掌握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市税务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费的费款征缴、业务指导及征缴进度的督导工作,将城乡居民医保费缴费明细信息、退费受理信息传递至市医疗保障局,衔接银行等代征单位开展工作;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资助参保人员名单核实、每月增减人员名单推送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确认、签约确认和缴费提醒等工作。
(三)狠抓落实,强化监督。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紧扣时间节点、关键环节抓好任务落实。市医疗保障局定期公布各乡镇(街道)城乡医保参保缴费完成率和排名。对排名靠后、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的乡镇(街道),将予以通报。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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