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企业所得税可否税前扣除?
1.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 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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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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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因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防暑降温费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 3号)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