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5号)、《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实施办法》(温民养〔2020〕6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15〕72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乐清市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由市级民政部门安排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三条 补助资金来源 市级公共财政安排的资金、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上级部门补助及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主要用于镇(街)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补助。
(二)养老机构补助:主要用于全市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助、养老机构困难老人入住补助、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及其他政策性补助。
(三)养老服务人才补助:主要用于全市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市本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服务人才培训等。
(四)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支出: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确定。
第三章 资金补助内容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具有乐清户籍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及标准按照《关于乐清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乐民办〔2020〕78号文件执行。
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按《乐清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老年人高龄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乐民老〔2013〕338号)文件执行,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每月500元生活补助。
(二)补助方式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乡镇街道通过程序确定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并签订购买服务协议。一个乡镇街道只能确定一家机构作为服务商,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有能力承接的应优先考虑,服务未纳入温州市智慧养老系统管理的不予承认服务结果,乡镇街道购买服务资金经审核后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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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按建设投入给予每家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经市民政局同意增建分中心的享受同样补助,现有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改造提升的按建设投入给予不超过60%的补助。
2.对未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助的村(社区),新建投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建设面积15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建设补助。
(二)补助方式
工程完工后由村(社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组织实地查看后拨付补助款。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按照《关于印发乐清市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乐民办〔2020〕54号)进行补助。
2.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评定标准分别给予每家每年1万、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的运行补助,管理评上四星级和五星级的分别给予3万和5万的一次性奖励,四星级和五星级由社会组织(机构)入驻管理运营的给予每家每年8万元和12万元的运行补助,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中心和达不到星级的中心当年只给予0.5万元的水电补助。
(二)补助方式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向市民政局提出评定申请,由市民政局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运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相对应的运营补助。
第八条 老年人助餐服务补助
根据《乐清市开展老年人助餐、配送餐服务实施方案》进行
补助,方案另行制定。
第九条 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年满6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本市生活的且未开展“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改造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1.最低生活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2.重点优抚对象;
3.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政府对保障对象开展适老化改造给予补助,市级财政对实施适老化改造的本市户籍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按实际投入给予每户不低于6000元的改造补助,每年按20%左右的比例确定特殊困难家庭实际投入给予不高于10000元的补助。
(二)补助方式
各乡镇街道将适老化改造对象名单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统一组织适老化改造。
第十条 养老机构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150张床位以上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且运营满一年,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以自有房产(产权在机构名下)、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6万元(其中省级补助0.6万元(分三年补助),本级1万元(一次性补助))、0.8万元(其中省级补助0.3万元(分三年补助),本级0.5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建设补助,经认定属于护理型床位的补助标准分别增加2000元和1000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
(二)补助方式
经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机构,投入运营满一年,同一地点举办的养老机构只能享受一次建设补助。
(三)民办养老机构补助申请要求
1.养老机构应依法登记,2018年12月29日前运营的养老机构还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2018年12月29日以后运营的养老机构应经民政部门备案;
2.养老机构每次申报建设补助必须达到10张床位以上;
3.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量核定,按照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双人间不小于16㎡,多人间人均不小于6㎡/床。新建养老机构(产权在机构名下)的同时考虑床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5㎡;
4.收取保证金(定金、押金、会员费等)5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收取床位(房间)租金(床位费、会员费等)五年以上的居家型养老床位,不享受建设和运营补助;
5.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同时保留入住老年人的身份户籍信息;
6.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7.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8.机构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分别给予9万、15万、24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补助方式
由养老机构向市民政局提交等级认定申请,审核通过后,报温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认定委员会考核认定。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并发放等级评定补助。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困难老年人入住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入住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乐清市户籍年满60周岁低保及低保边缘户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
1.入住机构,经评估属三级护理的低保边缘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600元补助,低保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800元补助;
2.入住机构,经评估属二级护理的低保边缘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800元补助,低保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补助;
3.入住机构,经评估属一级护理的低保边缘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补助,低保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1200元补助。
入住医疗机构增设养老床位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同样享受以上补助标准。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老人,按现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政策保障,不再给予补助;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对象不再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二)补助方式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入住的养老机构向机构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由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审批后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享有补助资格。补助以民政局批准且实际入住养老机构次月起享受补助,如离院的于次月停止享受补助。
入住人员的补助资金,下拨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与养老机构结算,养老机构在收取个人费用时,应直接扣除政府补助的部分,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入住老年补助花名册、补助统计表,上报乡镇街道核实。市民政局每季与乡镇街道核实一次人员情况,补助资金按季度结算。
第十三条 医养结合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士站)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
2.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选派医护人员对养老机构进行巡诊活动,年巡诊次数在48次以上的,按服务的养老机构规模分别给予医疗机构每年1.5万元(50人以下)、3万元(50~100人)、4.5万元(100人以上)巡诊补助。
(二)补助方式
符合补助的养老机构向市卫健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表;符合巡诊补助的医疗机构向市卫健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医养结合合作协议及年度巡诊记录。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设施综合责任险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取得养老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需进行年度养老服务设施综合保险投保。根据其综合保险保费金额由省级财政和市财政分别补助保费的三分之一。
(二)补助方式
市民政局根据统一投保的保险公司反馈的参保信息,由乡镇街道核实后统一下拨省、市两级补助。
第十五条 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入职奖补。对于高等院校、高职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专业大类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入职乐清市养老机构,与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的,给予入职奖补。按照本科及以上、专科、中职毕业生分别给予个人5万元、4万元、3万元的补贴,补贴分3年按第一年20%、第二年40%、第三年40%的比例给予。
2.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根据《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人社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民养〔2020〕72号)文件,对举办养老护理员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的县级培训基地,按照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补助县级培训基地每一个1200元、1500元、2250元、3750元和5250元。对举办家庭照护人员培训的基地按照每培训一人给予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培训补贴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补助方式
1.养老服务人才补助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汇总后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或户籍)证明、银行账号、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人才补助在申请人连续工作满1年、2年、3年时分三次发放。
2.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由乡镇街道上报,市民政局核实后进行补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本办法由乐清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乐政函〔2013〕89号)同时废止、《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15〕72号)中有关养老机构床位补助的政策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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